儿子代父签欠条未还款,父子是否需共同承担债务?
儿子代父出具欠条,被告陈某经营一家加油站。2014年6月9日,原告向陈某供应柴油,因陈某当时资金周转困难,便安排其儿子小陈代为出具一张署名为“小陈”的欠条,内容为“今下欠唐某柴油款三万五千元整”。2014年6月18日,陈某偿还了15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其儿子共同偿还剩余柴油款20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辩称,欠条是由其儿子小陈出具的,欠款总额为35000元,已偿还15000元,目前尚欠20000元。同时,陈某主张因原告提供的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加油机损坏,因此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及其儿子欠原告柴油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