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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需承担全部债务?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归属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106

原告刘于2014年5月31日持其与赵明之间的借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欠条显示,双方于2013年2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明每月向刘支付利息7000元。后因赵明去世,刘要求其家属偿还借款。刘在诉讼中主张赵明父母、妻子及儿子四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赵明的家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并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赵明向原告刘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争议。同时,该笔借款发生于赵明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明的妻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应由赵明个人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其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其余三名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不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月7000元利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赵明的妻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亦由赵明的妻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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