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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进行传销借款,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6-24) 浏览 164

丈夫为进行传销借款

2005年8月25日,张强与王腊梅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过后,张强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强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卫东借款,刘卫东从邮局给张强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腊梅以张强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强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强所有,债务也由张强个人负责偿还。2014年9月23日,刘卫东在多次向张强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强和王腊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学理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刘卫东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强和王腊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一是从张强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腊梅的,也即王腊梅事先对张强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二是王腊梅没有共同参与张强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强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三是从王腊梅因张强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强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腊梅得知张强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强和王腊梅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腊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卫东对王腊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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