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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开浴室离婚后债务追讨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31

原告顾某诉称:被告谈某因建设房屋并开设浴室,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四次向其借款共计24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0%。2012年1月13日,被告谈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认为,被告谈某与戴某已于2014年7月离婚,但该笔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7145元。

被告谈某辩称:借款确实用于创办浴室,属于个人行为,且目前因家庭问题无力偿还。被告戴某则辩称:该笔债务系谈某个人所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确界定为谈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原告与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借据为证。被告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谈某个人债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顾某在诉讼中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24000元;
2. 被告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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