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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到期起诉仍无法追偿,民间借贷合同变更后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18

被告甲某于2008年2月、2009年8月及2009年9月三次向原告乙某借款,金额分别为7000元、8000元和6000元,合计21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分别为每月110元、120元和240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支付了2012年2月至9月期间的利息共计3000元。同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剩余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甲某应在三年内还清借款本息共计23000元,其中2013年2月28日支付7000元,其余借款应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还清,且不再支付利息。

协议签订后,被告甲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偿还了6000元,其余款项未履行。2014年3月2日,原告乙某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78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被告甲某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原约定偿还借款。

然而,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补充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对原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双方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补充协议已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被告甲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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