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小孩偷骑电车撞伤他人,侵权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18

2009年8月20日,许某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路上,但未拔下车钥匙。谭某(6岁)在无任何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该车辆,导致正在车前玩耍的无监护人看管的王某(3岁)受伤。王某因此共支出医疗费用14152.15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许某与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许某与谭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许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伤害是由谭某驾驶车辆直接造成的,应由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王某的损害后果是由许某与谭某的共同过错所导致,因此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许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某将未拔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作为成年人,许某应当预见到未拔钥匙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反而在未妥善管理车辆的情况下与他人交谈,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谭某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其为6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学龄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时,应由其监护人带领。谭某在无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但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许某与谭某的共同过错导致了王某的损害,因此,两人应共同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