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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 宾馆是否需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16

一名花季少女在借宿的休闲驿站内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其父母随后将驿站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经营者朱女士需赔偿罗先生夫妇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

2008年年底,18岁的养女小罗从江西老家来到上海南汇打工,经朋友介绍,借宿于位于原南汇区惠南镇某休闲驿站。2009年1月3日晚,小罗在驿站卫生间使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经调查发现,该热水器的电源线插入了拖线板,而拖线板的插孔呈现明显的烧焦痕迹。事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确认,小罗的死因符合电击,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或机械性窒息。

经查,该休闲驿站未进行正式注册登记,实际由朱女士经营。当地公安派出所曾组织罗先生夫妇与朱女士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9年3月26日,罗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

在庭审中,罗先生夫妇主张,小罗在朱女士经营的驿站内洗澡时触电身亡,系因电线和电器设备安装不当,朱女士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朱女士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若未能确保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且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进入该场所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朱女士作为休闲驿站的实际经营者,所提供的热水器和拖线板等设备未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直接导致小罗在洗澡时发生触电事故,因此应对其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女士赔偿罗先生夫妇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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