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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一游泳馆20多名泳客中毒 ,游泳馆应该如何担责?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6-28) 浏览 131

一、河南驻马店一游泳馆20多名泳客中毒

据天中晚报讯,前湖游泳馆,20多名泳客吸入浓重消毒水气味,出现中毒目前所有中毒者正在中心医院抢救中。”

记者接到爆料后,于8时12分赶到驻马店市骏马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北侧御龙居小区内的前湖游泳馆。记者在现场看到,游泳池内没有一个人,现场围了不少看热闹的市民,纷纷在议论刚才所发生的情况。据一名目击整个过程的顾客夏女士介绍,大概7点30分,她游完泳,准备到冲洗间去冲洗,发现有几个从冲洗间出来的小朋友,出现巨烈的咳嗽。“后来我发现那几个孩子的情况不对,这些孩子们好像吸入了什么有毒气味。孩子们的小脸涨得通红,后来就有人拨打了110、120。”夏女士说,随后,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几辆急救车赶到,把出现中毒症状的人全部拉到医院抢救。据该游泳馆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的情况是,一位游泳的工作人员考虑到对游泳池中的水进行消毒,就事先先对消毒药片进行配兑,想闭馆后,对池水进行消毒。“当时该工作人员是在游泳馆女更衣室隔壁一个房间进行配兑的,调配过程中,消毒药片遇水就会发出浓重刺鼻的气味,该工作人员忘记关门,导致浓重的气味飘入女更衣室,导致当时在更衣室内冲洗及更衣的泳客,均出现中毒。”该工作人员说。记者在该泳馆的男部更衣室外,看到了一个大塑料桶,就是它导致20多人吸入消毒水气味。

随后,记者赶到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看到,在抢救室内,十几名急救医生正在对病人进行救治。几个年龄较小的孩子已经输上了氧。

一位小朋友说,她当时正在穿衣服,突然闻到一股很难闻的气味,随后出现咳嗽,肚痛、出不来气的感觉。记者在抢救现场了解到,出现中毒现象的有20多人,大家出现相同的症状,都咳嗽、肚子痛、胸闷。

二、游泳馆应该如何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而未将具体行为人作为侵权主体。

所以说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客户中毒住院的话,游泳馆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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