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男孩被扶梯夹伤致残 “吃人电梯”谁来负责?
美男孩被扶梯夹伤致残
事件发生在2014年12月中下旬的圣诞购物季。这名男孩当时仅有7岁,正跟随父母及姨妈在宾夕法尼亚州兰霍恩市的牛津谷商场购物。在从商场2层坐扶梯下到1层的过程中,孩子右脚被夹在所站台阶与扶梯右侧围裙板之间的缝隙内。所幸有人及时按下紧急制动按钮停下扶梯,才没有造成更大伤害。当地消防和救护人员赶到后,花费了近半小时才把男孩右脚从扶梯中取出。
随后,男孩被送往宾夕法尼亚儿童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男孩右脚脚趾被截去。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孩子的脚和腿又多次接受治疗。原告律师说,这起事件导致男孩永久伤残,给他的家人造成巨大打击,同时也带来高额医疗费用。男孩家人认为,该商场及扶梯制造商在监督维护和保养维修扶梯方面有过失,对这一案件负有责任。截至目前,这家商场的所有者西蒙房地产集团拒绝对此案作出评论,该扶梯的制造商申德勒公司也没有对此作出回应。(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吃人电梯”谁来负责?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具体到电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中对于责任人的划分有其特殊性。因为在法律上,有四种不同的主体都与致害的危险物有关,这四种主体是电梯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1、电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电梯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电梯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赔偿;电梯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梯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而出现致他人损害的,由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保养维护单位承担责任;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使用者和保养维护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