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互殴后发现是同学,快乐结局让人啼笑皆非
男女互殴后发现是同学
2017年2月24日讯,日前,广西南宁的男子刘某和女子许某分别受朋友之邀到家里吃饭,席间因玩牌意见不合情绪激动,后拳脚相加闹至派出所,民警调解后才知二人是小学同学。剧情急转,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一起追忆从前,隔着厚厚的马赛克都能感觉到两人笑的多开心。
2月20日22时,南宁市公安局长虹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辖区某小区有人互殴致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看到一男一女在情绪激动的对骂,友人的劝说也无法制止两人拳脚相加,民警见此情况及时上前劝导,并将两人及屋主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作进一步调节。
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就在签署调节协议事,徐某看到刘某的家庭地址,觉得眼熟,一问才知道,原来小学时两人同在一所学校,还是同班同学。剧情急转的让人啼笑皆非,两人一边回忆一边激动的将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根据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
相关法律:
第八十五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