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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定20套房引发关注,爱花钱可能是躁狂症表现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592

一位男子曾一次性订购了20套房产,并支付了所有房屋的首付款,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这一异常举动引起了家人的注意,最终将其送往南京市脑科医院进行诊治。医生发现,该男子平时为人热情,出手阔绰,常请客送礼,因家庭条件优越,大家并未察觉异常。然而,他情绪高涨、易怒、睡眠极少却整天精神亢奋,甚至在路上看到他人争吵也会凑上前去,言语滔滔不绝。经过专业诊断,医生确认其患有典型的躁狂症。

在精神障碍患者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无上述监护人,则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间隙性精神病人。因此,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首先需确认其是否为精神病人,再进一步评估其精神状态。

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方式:

1.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院通常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医学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当事人若要证明自己或对方患有精神疾病,需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则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一次定20套房引发关注,爱花钱可能是躁狂症表现插图

2. **医院诊断证明**:可参考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鉴定意见。这些材料在诉讼中可作为辅助证据,但需确保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经庭审质证后被法院采信。

3. **群众公认的事实**:在缺乏医学鉴定的情况下,也可依据群众公认的精神状态进行认定。但必须以利害关系人(如法定代理人)无异议为前提,且应由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或由周围邻居等提供一致认可的证言。

4. **特别程序处理**:若诉讼中对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或其行为能力存在争议,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通过特别程序先行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待相关判决作出后再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还指出,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系、其是否能够理解行为及预见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涉及的标的金额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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