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消费32元却被刷3200元,超市监控缺失引纠纷
王先生在南京惠东百货超市消费时,账单金额显示为3200元,但他实际只支付了32元。根据他提供的信用卡消费记录,这笔交易发生在某一天,地点明确。为了查明真相,王先生前往超市询问,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
惠先生表示,王先生当时购买了烟酒,合计3198元,还拿了两包口香糖,为了凑整数,最终刷了3200元。王先生则回忆称,他在购买酒类后,店员用扫码设备进行支付,并喊了一声“32”,随后他直接刷卡并输入密码,未仔细核对金额便签字确认。
惠先生认为,刷卡时POS机明确显示了3200元,且王先生本人签字,因此交易合法有效。他还指出,按照超市的付款流程,顾客刷卡后必须签字确认,收银员也会在交易凭证上圈出金额以提醒顾客注意。他强调自己当时确实画了圈,并认为已尽到提醒义务,王先生也清楚看到并签字,因此交易无误。
然而,王先生在查看监控时发现,他购买酒类的整个过程在录像中并未出现。双方因此产生激烈争执,矛盾不断升级。
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及朱女士夫妇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主张自己在刷卡时并未查看金额,而是根据店员口头提示“32元”签字,因此可能误刷了3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如果超市拒绝提供监控录像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可推定王先生的主张成立。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围绕证据是否充分、交易过程是否透明等问题展开辩论,最终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