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外公溺亡事件引争议:谁有救助义务?法律如何界定?
林森的外公程可福在同一天溺亡,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是林森的父亲林富祥。据林富祥回忆,3月1日上午10点左右,他赶到事发地点时,已经找不到林森,只看到外公程可福头朝下趴在江水中。他三次下水试图施救,但未能成功。为了打捞遗体,林富祥花费了六千元请来渔船,直到下午5点左右才将林森和程可福的遗体打捞上岸。
林富祥表示,他在现场看到程可福脱在岸边的一双沾满泥巴的解放鞋,以及蓝色的衣裤,水边还漂着他的帽子。这说明程可福在下水前曾脱掉衣物,没有摘下帽子。而林森的衣服则是后来由法医脱下的,包括一双运动鞋、一条牛仔裤和一件颜色褪去的咖啡色棉衣。
林富祥的家位于重庆云阳县人和街道建强村,从林家到江边堤坝有300米,沿着堤坝走到林森落水处还有500米。这段路是一段近80度的陡坡,从坡上到江边只有一条不足一尺宽的羊肠小路,行走时必须将身体趴伏在坡上才能保持平衡。陡坡尽头被一处约15米高的九十度断崖阻断,崖下是江水汇聚的深潭,水深超过五米,是这一水域最危险的地方。
林富祥始终不解,林森为何会来到如此危险的地方,他到底在做什么。据云阳街头流传的说法,林森因被父母毒打后情绪激动,负气跳江,外公程可福随后跳入江中施救,最终双双溺亡。而当地官方的通报则称:“林森与母亲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负气向河边跑去,其外公程可福出于关心,随后追赶。林森在河边奔跑时不慎滑落水中,外公前去施救未果,二人不幸溺水身亡。”(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关于对自杀者的救助义务,法律上通常从三个角度来判断: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和先前行为。首先,法律规定明确了部分亲属之间存在救助义务,例如夫妻、父母与子女等。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家庭成员之间有义务进行救助,而普通情侣则不具有这种法律义务。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施救,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次,职业要求决定了某些特定职业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医生、消防员等,若在执行任务或工作过程中遇到需要救助的情况,不履行救助职责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最后,先前行为也可能产生救助义务。例如,非亲属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或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撞倒行人,虽然他们原本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因先前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脱离监护或伤者处于危险之中,因此产生了救助责任。若未履行该责任,也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