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外公同日溺亡 谁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
少年外公同日溺亡
第一个看到现场的人,是林森的父亲林富祥。林富祥回忆,3月1日上午10点左右,他赶到现场时,已经看不到林森,只见岳父程可福头朝下趴在江水里。林富祥三次下水,没能把程可福与林森救上来。林富祥花了六千块钱雇了渔船,下午5点左右,终于把林森和程可福的遗体打捞上来。
林富祥说,他当时在现场看到了程可福脱在岸边的衣服——一双沾满泥巴的解放鞋,蓝色的衣裤。水边,还漂着程可福的帽子。可以想象当时程可福下水的时候,脱了衣服,没有摘下帽子。林森的衣服是一双运动鞋,一条牛仔裤,一件磨掉了色的咖啡色棉衣。林森的衣服是他被打捞上来后被法医脱掉的。
林富祥的家在重庆云阳县人和街道建强村,从林家到江边堤坝,有300米,沿着堤坝走到林森落水处,有500米。那是一段近80度的陡坡,从陡坡上下到江边,只有一条不足一尺宽的羊肠小路,行走时,要将整个身体趴在陡坡上来保持平衡。陡坡被一处九十度的断崖阻断,断崖高15米左右,崖下就是江水汇聚的深潭。这里水深五米以上,是这个水域最险峻的地方。林富祥不明白,林森怎么会来到这个危险的地方,他要干什么?云阳街头传言是,林森被父母毒打了一顿后,负气跳江,外公跟着跳江施救,双双溺亡。
而当地官方的描述为:“林森与母亲因言语不和负气向河边跑去,林森外公程可福出于关心外孙在后边追赶,其父林富祥亦从另一条路赶去。林森在河边奔走时不慎滑落水中,其外公前去施救未果,二人不幸溺水身亡。”(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谁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
判断一个人是否对另一个人负有救助义务,首先应明确救助义务的产生来源,理论上,救助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及先前行为。
1、法律规定
如:法律规定夫妻、母子等亲属之间存在救助义务。基于此,先前在网络上流传的经典问题“女朋友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先救谁”从法律上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救助义务而情侣之间则没有。如果不救母亲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2、职业要求
警察、医生、消防员等人员由于其职业要求而在特定场合中负有救助义务,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3、先前行为
非亲属带领未成年人出去玩、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行人等,他们对于未成年人、伤者本不负有救助义务,但是基于他们先前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撞倒伤者的先前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