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状告冯小刚 上演现实版潘金莲告状
潘金莲状告冯小刚
2016年,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获得巨大成功。电影改编自作家刘震云创作、2012年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同名长篇小说《我不是潘金莲》,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
只是没想到,《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据了解,《我不是潘金莲》改编自刘震云的小说。电影讲述一个打官司的故事——李雪莲的前夫骂李雪莲是“潘金莲”,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李雪莲上访告状,一连二十年。
在中国,因为《水浒传》(观剧)的传播,潘金莲成了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数百年来,潘金莲一直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堪称妖艳、淫荡、狠毒的典型。在中国道德观念中,很少有人同情潘金莲的遭遇。
此后,潘金莲被几度演绎而活在戏剧舞台文学作品中,成为茶余饭后的坏女人样板。在《金瓶梅》中,其经历、性格、生活等得到了多方面的重要的充实,从而塑造成一个美丽风流、心狠手辣、搬弄是非、淫欲无度的女人。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引发大众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及广东省增城市民潘金莲的不满。潘金莲以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严重伤害,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不但原告精神上极其压抑、苦闷,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体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处可以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而将冯小刚、刘震云等九人告上法庭。(来源:东北新闻网)
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规定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