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小学发生踩踏伤亡事故 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一小学发生踩踏伤亡事故
3月22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学生发生踩踏事故。截至22日上午12时,事故已造成2名学生死亡,20余名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濮阳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调查有关情况。知情学生家长私下透漏,事故原因系厕所外墙倒塌,导致秩序出现混乱。但这种说法是否属实,有待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学校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学生踩踏事故可能是因为厕所外墙倒塌而致,属于学生的生活设施维护不当致人死亡,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