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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自己半年赚万元,若信赖利益受损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4

从今年3月26日起,六回每天下午都会给一位身在美国的女孩发一句“今天过得如何?”,这已成为他的日常。当天上午,这位女孩通过微信联系了他,并支付了1500元,租用他每天发送一句问候。无论对方如何回应,他都不需要回复,这项服务持续半年。这就是六回的工作——“出租自己”。过去两年,他几乎全身心投入其中。雇主可以租用他完成各种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的任务,起价为66元,更多时候则是随机定价。靠着这项服务,六回的月收入最高可达上万元。他将每一次出租的经历记录成故事,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截至目前,他已经积累了500多个不同类型的出租故事。

这些租客的要求五花八门。六回回忆,2012年3月16日,有位租客租下他,只为一起钓鱼。这位租客说,只是觉得“出租自己”这个想法很有趣,没有其他特别的目的。他们在安仁镇斜江河边度过了四小时,租客表示虽然“一无所获”,但“让人愉快”。同月,还有一位大叔租下六回,让他帮忙泡澡、打球,仅花了66元。大叔之所以选择他,是因为从他身上“看到了对生活的执着追求”。他通过六回供职的杂志了解到六回,被其文字中表现出的质朴与热爱生活所打动,于是决定“支持一把”。

在民法中,“信赖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来源于大陆法系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系的违约救济制度。在买卖合同中,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指其基于对对方的合理信赖,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旨在使善意的被欺诈方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而“履行利益”则是指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男子出租自己半年赚万元,若信赖利益受损如何维权?”插图

在外国立法中,通常以信赖利益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过履行利益,实际上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因此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民法中的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则更加广泛,如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等,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体现。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一项具有公法性质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该行为的合理信赖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应当得到补偿,但因相对人自身原因导致行为无效或撤销的情况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提出订约建议),使另一方产生合理信赖(如认为对方可能与其签订合同),并为此支出费用,但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无效,从而使该费用未得到补偿,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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