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钻戒误当玻璃扔掉 女失主索赔7.7万元引纠纷
中国青年网讯,王女士愤怒地表示:“我这闪闪发光的1.01克拉钻戒怎么是假的呢?”她认为顾大伯捡到钻戒后故意不还,企图占为己有。三天后,她将顾大伯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顾大伯不停地擦汗,显得十分委屈。他解释称,那天从理发店出来时,他捡到了两个戒指。其中一个看起来非常普通,是不锈钢材质,中间只有一点点玻璃,像是小女孩玩的便宜玩具,于是他顺手扔掉了。另一个虽然外观不起眼,但他觉得可能是黄金,因此犹豫了一下没有丢弃。
“黄金戒指我已经归还了,但钻戒我真的没办法还给你。”顾大伯摊开双手。王女士随即拿出一张销售单,上面标明价格为7万7千元。顾大伯则感到十分困惑,反问:“你怎么能证明这张销售单上的戒指就是我扔掉的那个呢?如果你再拿一张一百万的单子来,那不是要了我的命吗?”王女士情绪激动,几乎哽咽,她表示:“这个戒指对我来说意义非凡。”她稍作平静后继续说道:“这个戒指晚上很有光泽,怎么会显得不起眼?我用手机展示以前佩戴的戒指照片,周围的人都觉得它不可能被当作垃圾丢掉。这件事大家心里都清楚,你就是不愿意还给我。”
整个庭审过程中,顾大伯始终坚称自己已经将王女士所说的钻戒扔掉,因此要求王女士赔偿7万7千元的损失。王女士则坚持认为顾大伯故意隐瞒,拒不归还。由于王女士不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那么,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在原地等待失主,或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若擅自捡走并丢弃,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容易引发纠纷。那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该条指出:“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遗失物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一百一十一条指出,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在遗失物未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在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