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风刮翻棚架砸死路人 天降横祸夺走军嫂性命
北京大风刮翻棚架砸死路人
24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红军营南路南侧人行道上,一名女子被大风吹倒的简易大棚铁架砸中,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女子当场身亡。据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该名女子今年37岁,爱人刚刚从部队转业到北京。下午1时许北青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血迹已被沙土覆盖,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也已赶到现场开展调查,据简易大棚所属商户的店员介绍,该店负责人已经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
损害责任谁来赔偿
侵权责任法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