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风掀翻棚架致人伤亡 谁来担责?
2024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红军营南路南侧人行道上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名37岁的女子被大风吹落的简易大棚铁架砸中,不幸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确认了女子的死亡情况。
据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该女子的爱人刚刚从部队转业到北京,目前尚不清楚其具体身份信息。下午1时许,北青报记者抵达现场,发现血迹已被沙土覆盖,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到场进行调查。简易大棚所属商户的店员表示,该店负责人已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