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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大学生毁容事件引关注,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4

多名大学生毁容事件引发关注,据中国青年网报道,4月23日,南昌天虹商场举办了一场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化妆服务,吸引了大量大学生参与。然而,活动当晚,许多学生在主办方微信群中反映脸部出现红肿、烧烫等难以忍受的不适症状。令人震惊的是,当晚主办方负责人并未作出任何回应。次日,情况愈发严重,部分受害学生开始晒出脸部照片,显示有疤痕、红肿,甚至出现糜烂流液等共同症状。

5月2日,有大学生网友向中国江西网投诉,称接下来几天,越来越多的学生在群内表示脸部被化妆品灼伤,目前统计已有30多人受到影响。许多参与活动的学生开始表达对事件的担忧。他们质疑化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多次前往天虹商场寻求解决,但始终未得到任何有效回应。更令人愤怒的是,商场方面以“个人肤质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化妆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1.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将被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若产品导致人体损伤或中毒事故,相关责任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名大学生毁容事件引关注,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如何维权插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十六条指出,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并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及质量状况。第三十二条强调,生产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条规定,若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消费者损失。若销售者未履行相应责任,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 在刑法层面,《刑法》第10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将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至50万元之间的,将处2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处7至15年有期徒刑;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第148条和第140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使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也将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若同时构成两罪,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同时,《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若犯此类罪,将被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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