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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伙跳江救人不幸遇难 获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71

6月5日凌晨,一名女子在云南昆明盘龙江岸边轻生跳江,22岁的贵州小伙王加勇毫不犹豫跳入江中施救。他紧紧抓住女子,坚持了十多分钟,最终在周围群众和消防人员的帮助下将女子救上岸。然而,由于体力不支,王加勇未能抓住岸边伸出的救援竿,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消防人员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搜寻,但直到凌晨3点仍未找到他的踪迹。

6月8日上午,王加勇的家属接到六甲派出所通知,称在环湖东路盘龙江中发现一具遗体,请求家属前往辨认。得知消息后,王加勇的母亲罗红飞和奶奶等亲属赶到现场,面对江水,他们悲痛万分。而获救女子则在6月7日向王加勇的母亲跪地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起照顾他们一家的责任。

贵州小伙跳江救人不幸遇难 获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插图

王加勇是家中独子,自来到昆明工作以来已近半年。据堂哥王乙介绍,罗红飞一家务农,收入微薄,王加勇自12岁起便外出打工,为了节省开支,7年来只回家两次,春节期间也都在餐馆忙碌。他们一家人甚至连一张全家福都没有拍过。

昆明市民纷纷为这位勇敢的小伙子哀悼,社会各界也表达了对他的敬意。昆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照相关程序为王加勇追认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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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实施者必须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三是行为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界定,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包含一些可作为参考的依据。

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这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则进一步指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情况,责令其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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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局限,难以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也难以彻底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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