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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衣架插入6岁男童头部 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担责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3

天降衣架插入男童头部

天降衣架插入6岁男童头部 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担责插图

天上降雨,谁见过天上“降”衣架?16日下午,网友报料称重庆南岸区康德国会山小区,一男孩被高空落下的衣架砸中头部,血流不止。记者今(17)日获悉,经过医生抢救,被砸男孩已脱离生命危险。16日下午4时30分许,家住南岸区康德国会山小区的6岁男孩小杰(化名)和奶奶走在小区里,突然,一支从天而降的衣架砸中了小杰头部,奶奶以及小区居民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据赶来救援的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援人员介绍,衣架为金属质地,有近1米长,直接插入了小杰左前额,致其血流不止。急救车赶到现场时,小杰仍有呼吸和心跳,但已经出现意识不清醒的状况。据急救人员初步判断,小杰的颅骨已被打碎。考虑到小杰的伤情,为更好地进行治疗,急救人员将其颅外的部分衣架进行切除,并对其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 ,之后将小杰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进行抢救。切除的衣架部分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记者今日上午从儿童医院了解到,该院急诊科接到小杰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救治。目前手术已经完成,插入颅内的衣架已取出,随后小杰被转入神经外科进一步治疗。医生透露,目前小杰生命体征平稳,已脱离生命危险。

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担责

长期以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一直备受关注,社会不断反思,但悲剧屡屡上演。究其原因,无外乎“肇事者”无法认定、取证难以及法不责众思想作怪等。高空坠物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及时有效治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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