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遇车祸脑死亡 父母忍痛捐献其器官让生命延续
小伙遇车祸脑死亡父母捐献其器官
6月17日, 23岁的郑毅因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被紧急送入颍上县人民医院ICU抢救。可是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救治,郑毅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好转,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颍上县人民医院ICU主任彭家将病情及预后如实告知了郑毅的父母,这对朴实的农民夫妇,强忍着巨大的悲痛,抽泣着告诉医生,儿子生前曾经说过“如果有那么一天,希望能把器官捐献出来,让自己以另外一种方式将生命延续下去”。现在,他们要帮助孩子实现生前的愿望,捐出孩子能用的器官,去挽救更多的生命和家庭。6月21日,经安徽省立医院脑死亡判定团队四名专家会诊,判定郑毅为脑死亡,符合器官捐献条件。6月22日13:46,颍上县人民医院ICU,医务人员自发举行仪式,向郑毅告别。随后,郑毅被推入手术室,他的心脏、肝脏和一对肾脏被成功获取。随着手术室大门的缓缓关闭,一场生命的接力就此开启。截至6月23日早晨5:30,最后一台肾脏移植手术结束。至此,15个小时里,一台心脏移植、一台肝脏移植、两台肾移植手术,在安徽省立医院顺利完成,四位器官衰竭患者获得了“生命的礼物”。 目前,所有接受移植的病友情况稳定,他们将带着郑毅的大爱继续生活。
我国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行为都是违法的,器官移植只能通过自愿捐助进行。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我国公民身后捐献器官谁来获取?谁来分配?8月17日,国家卫计委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后,省级卫生部门将负责在省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独立于医院器官移植团队的器官获取组织(OPO),负责捐献器官的获取;每一个捐献出的人体器官,必须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综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龄、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动分配。
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打破了移植器官受关系、金钱影响,不啻为一种进步之举。众所周知,公平分配原则是器官捐献的“生命”,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而没有强制的自动分配,获得捐献器官就没有公平可言。强制自动分配,是建立健全公平器官分配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避免了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