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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患癌老伴沉江获刑 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图)

法律知识 1年前 (2023-06-01) 浏览 62

送患癌老伴沉江获刑   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图)插图

送患癌老伴沉江获刑

送患癌老伴沉江获刑,两个孤苦无依的老人,一个腿脚不便,一个癌症晚期,为了给对方省麻烦,后者就先走一步。但是法律连这个权利都没给我们,看来,情理跟法理有时是很难统一的。

今年3月份,叶婆婆诊断出肠癌晚期,老伴汪爹爹照顾叶婆婆出院后的生活。叶婆婆听说水葬不给儿女添麻烦,就让汪爹爹把她带到江里。汪爹爹收拾好叶婆婆的衣物,见把她送到江里。叶婆婆随水漂流,汪爹爹追了几百米远。附近渔民报案,民警救起叶婆婆,已经溺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汪爹爹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当中,以下情况可以归为情节较轻处理,刑罚3到10年: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而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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