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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建公共墙体建衣柜,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1) 浏览 272

擅自改建公共墙体建衣柜,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邹某在装修自家房屋时,擅自将与邻居徐某相邻的公共墙体改造成衣柜,导致墙体受损,徐某家中墙面出现裂痕。此事引发纠纷,徐某遂起诉要求邹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邹某与徐某同住硚口区某小区,为上下楼邻居。2014年3月,邹某在装修过程中掏空公共隔断墙,用于建造衣柜,造成墙体结构受损,影响徐某房屋安全。徐某多次与邹某协商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赔偿室内物品污染费、损失费共计8000元,以及人工费2000元和误工费1000元。

擅自改建公共墙体建衣柜,法院判决恢复原状插图1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共墙体属于徐某与邹某共同共有,双方对共有财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邹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墙体部分面积建造衣柜,导致墙体受损,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徐某要求邹某恢复原状的请求,但对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判决邹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公共墙体恢复原状。

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对专享部分的公共墙体享有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权益,因此不应恢复整面墙体。然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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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应共同管理共有财产,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各方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则明确,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进行重大修缮,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另有约定。邹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共有财产的管理原则,也严重侵犯了徐某的共有财产权,因此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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