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婚卖房,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取得房产?法律解析

丈夫隐瞒妻子出售房产,引发离婚纠纷。李女士的丈夫赵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六年。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曾向银行贷款35万元用于经营,由赵某的朋友张某提供担保。后来,张某替赵某偿还了这笔债务,赵某便将该房产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和土地使用登记手续。然而,李女士对此毫不知情,房屋出售后赵某便搬离,李女士仍居住其中。

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向李女士支付了20万元作为房产分割款。但不久后,张某要求李女士搬离房屋,遭到拒绝后,张某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物权主张。
那么,赵某与张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够合法取得该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如果为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史剑琴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指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若受让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取得所有权:一是受让人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价格受让;三是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办理登记手续,或无需登记的已交付。本案中,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过户登记,且无证据表明张某在购买时存在恶意。因此,张某构成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综上,张某有权要求李女士搬离房屋,李女士无权对抗张某的物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