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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自家房屋设施 业主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图)

法律知识 2年前 (2023-06-01) 浏览 112

擅自改变自家房屋设施 业主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图)插图

擅自改变自家房屋设施

董某是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委会于2007年10月12日制定的《管理规约》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012年5月18日,董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将其房屋东侧未封闭部位用塑钢窗封闭,将南侧阳台原有窗户外加装了一层塑钢窗,并将东南侧阳台原有封闭窗户改成推拉式窗。

某物业管理公司于当日发现并立即要求董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董某未予理睬。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单元门通道的告示栏中联名要求董某立即拆除阳台上安装的塑钢窗户并恢复原状。董某均未采取措施。故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将上述拆改部位恢复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董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最终判决董某将改造部位恢复原状,并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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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在使用自有房屋时,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显然董某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合约的规定,理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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