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江水污染事件: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法律解读与公众反应
导语:富春江水污染事件,表面上是一场关于真相与谣言的较量,但更深层次的较量,实则发生在权力的人性与行政惯性之间。谣言未能广泛传播,是因为真相及时出现,给予了公众清晰的判断。而真相之所以能够迅速传播,正是因为官方在处理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对民众的诚意。
事件回顾:一辆装载四氯乙烷的槽罐车于昨日凌晨3时许,在浙江桐庐境内320国道发生侧翻,导致部分四氯乙烷泄漏并流入富春江,造成局部水体污染。为确保安全,富阳市政府随即发布公告,从中午12时起暂停从富春江取水。据杭州市环保局昨日下午4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污染已基本得到控制,富阳市已于下午3时恢复自来水供应。(来源:新民晚报)
专家点评:易轶律师,来自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需满足“严重污染环境”的条件。具体而言,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三倍以上;
(四)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上述有害物质;
(五)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类似行为;
(六)导致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超过十二小时;
(七)导致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或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八)导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九)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十)导致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十一)导致三十人以上中毒;
(十二)导致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十三)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胡冰蜀黍:富春江水源再次被污染,我在超市看到竟然没人抢水,于是采访了一位正在挑选咸鱼的大妈:“大妈,富春江水污染了,你怎么不买水?”大妈笑着说:“不买了,马勒戈壁,上次钱塘江污染抢的水还没喝完呢!”
@ZouzeDan:安全饮水将成为一项大生意,但这种GDP的提升,似乎是一种无奈的“补课”。
@杯水怀心:中国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严重,可能威胁到后代的生存。癌症村遍布各地,政府不作为,难道是故意让亏空的养老保险无人领取?长江、黄河、杭州、兰州、富春江,还有哪里是安全的?
结语: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污染环境的行为已不再被小觑。过去或许认为自然可以随意被侵犯,但现在,政府已站出来为环境权益发声。虽然大自然的力量远胜于政府,但有了法律的支撑,治理污染也有了更强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