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

半路夫妻离婚后为房产再起争执 法院终驳回旧约诉求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1) 浏览 180

半路夫妻离婚后为房产再起争执 法院终驳回旧约诉求

半路夫妻终离婚

俗话说“夫妻还是原配好”,方先生与胡女士虽为半路夫妻,却最终还是以离婚告终。然而,离婚后的几年里,因房产问题,两人多次对簿公堂。

半路夫妻离婚后为房产再起争执 法院终驳回旧约诉求插图1

2005年10月,法院首次驳回了方先生的离婚请求。两人勉强维持婚姻,又度过了五年时光。2010年11月,方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胡女士也无意挽留,但提出数份协议,要求方先生履行承诺,将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她所有。原来,两人曾约定,共同生活满十年后,胡女士将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在庭审中,方先生承认协议的真实性,但指出部分内容被胡女士修改,并表示当初是希望与胡女士白头偕老,如今婚姻已无法维系,因此请求撤销该赠与。最终,在慈溪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方先生一次性补偿胡女士10万元,胡女士将房屋钥匙交予方先生。

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没想到胡女士在2014年10月再次起诉,声称十年期限已到,要求方先生按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她。近日,慈溪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已就财产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房屋钥匙,意味着房产问题已妥善处理,因此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半路夫妻离婚后为房产再起争执 法院终驳回旧约诉求插图1

“一日夫妻百日恩”,婚姻虽已结束,但彼此心中仍存有美好回忆。然而,方先生与胡女士却因房产问题争执不休,旧事重提,令人唏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

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指出,当初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明确房产归方先生所有,方先生给予胡女士10万元补偿。四年后胡女士再提旧约,已无法律效力。他建议胡女士放下执念,向前看,让这段失败的婚姻画上圆满句号,也让自己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轨迹。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