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受损房东起诉 中介需承担违约责任(图)
2012年10月,房主刘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三居室楼房委托该公司对外出租,租期自当年10月至次年10月止,月租金为65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房屋交接,刘先生随房屋将一张电卡、两把房门钥匙交给公司,对方公司亦将合同期内截至2013年10月的全部租金给付刘先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期满后,他发现中介公司将房屋租给多人使用,造成房屋多处损坏且造成屋内家具丢失,几经交涉中介公司仍拒绝修复及赔偿,且没将电卡及房门钥匙交还,造成自己无法及时出租房屋。刘先生要求判令中介公司赔偿2万元遗失家具款,以及9万元房屋租金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仅向刘先生交付一把房门钥匙,且仍委托某装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设施进行维修,因此无法认定其及时、妥善地向委托人返还了房屋,因此刘先生主张房屋租金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因中介公司承认将刘先生的家具遗失无法返还,客观上给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刘先生1.1万余元房屋租金损失及6000元丢失家具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法官释法均撤诉。
中介需承担违约责任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中介与房东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案中,房屋租赁期满后,中介不但对房屋内部家具造成了一定损害,还未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客观上给房东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也延误了房东出租房屋的好时机,理应给予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