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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误食药物身亡 家长索赔被驳 幼儿园补偿15000元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295

中国法院网讯(翁小红 彭朝锦)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父母起诉幼儿园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因幼儿误食药物导致死亡而引发,法院最终认定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30日早上,原告莫父与刘母将3岁多的女儿莫某某送入幼儿园就读。然而,这竟是他们与女儿见的最后一面。当天中午11时许,莫某某出现神志模糊、呕吐等症状,老师发现后立即送其就医,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莫某某的父母随后以幼儿园未尽到教育与监管职责,导致女儿食物中毒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莫某某的死亡原因是误食了药物“保泰松片”,该药为治疗风湿病的药物,儿童禁用。事发前一晚,莫父曾购买一瓶该药,服用6粒后,随手将药瓶放置在家中梳妆台上。年幼的莫某某在上学途中误将药物当作糖果吞食,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在一审和二审中,两级法院均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莫某某是在幼儿园内误食药物,因此幼儿园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如此,出于对莫某某双亲失去爱女的体恤,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幼儿园在二审期间自愿向原告补偿15000元。

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背后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家长必须对家中可能对婴幼儿造成伤害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将悔恨终生。

法官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该机构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免除责任。本案中,虽然莫某某误食药物导致死亡,但家长未能提供其在校期间误食的证据,且幼儿园在发现孩子出现异常症状后已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因此幼儿园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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