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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拉响警 股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图)

法律知识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69

最近,股票市场风云骤起,6月中旬以来的股灾不仅让各类投资者损失惨重,也使得一向受到欢迎的股权质押面临“破位补仓”的风险。

股权质押风险令人担忧

最新数据统计显示,截至9月12日,今年以来1112家上市公司累计完成近4000次股权质押,质押股本1069亿股,未到期的参考市值规模为1.77万亿元左右,其中质权人为券商的市值规模就占1.1万亿元上下,银行质押参考市值4000亿元左右,信托质押市值2000亿元左右。股权质押对于整个股票市场的影响尚未有相关机构量化,且部分业内人士称大面积股权质押爆仓的可能性不存在。但根据中金公司最新研报数据,目前质押的股权若以质押时股价测算,已缩水为1.4万亿,降幅达16%。从行业分布来看,房地产、医药生物、新兴成长性行业股权质押规模较大。

股票市场的低迷,造成被质押股权市值的一降再降,引起很多投资人对于股权质押的担忧。而实际上,最近两个月银行和券商方面纷纷调降股权质押率,部分金融机构出于风控考虑,实质上基本暂停了股权质押业务。但是中金公司认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被平仓的压力是有的,但是尚属可控范围。面对不断下跌的股价,上市公司采取补充质押物、保证金等方式自救,或者直接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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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问题

其实,近年来股权质押越来越受欢迎,在整个融资市场上地位也越发重要。但是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股权质押却有太多的谜团笼罩。如,究竟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对于质权人、出质人有什么效力?今天,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公司事务业务的刘晓静律师将针对其中的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刘晓静律师简介:刘晓静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四川大学。执业于目前四川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文明热线值班律师,曾经多次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观点研究》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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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3、质押期间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截至8月31日,今年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中,超过813家发生股权质押公司的最新股价低于其质押日价格,其中超过158家公司最新股价较质押时日价格跌幅超过50%。诸多中型券商业务负责人考虑到标的证券基本面、风险值及流动性情况不断变化,现对股票质押业务实施逐日盯市,具体内容包括对融入方履约保障比例、协议到期、延期账户、违约账户、其他监控指标预警等。质押公司最好能够积极补仓,如果股东无法按时进行补仓,可以选择停牌,出质方也有权利选择抛售股票套现。当然,双方也可以选择协商解除质押。(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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