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语言责骂配偶 配偶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用语言责骂配偶
郑某与倪某于2009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缔结了婚姻关系。次年5月,郑某与倪某生育一子倪某某。倪某在与郑某共同生活期间,用白布包裹篮球,在白布上书写“我要打死、打死郑某”的字句,且经常击打该篮球。2011年2月,郑某与倪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倪某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致其轻微伤。郑某以倪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其与倪某离婚;婚生子倪某某由其抚养,抚养费其自行承担;依法分割其与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倪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判决:用语言责骂配偶,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赔偿原告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说法:用语言责骂配偶,配偶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夫妻一方以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折磨对方,使其产生恐惧感的,构成精神暴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一方因其自身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折磨的,受害方有权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倪某在与郑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击打带有书写对郑某有攻击性和威胁性字句的物品。倪某的上述一系列行为造成对郑某的折磨,致其产生恐惧感,应属精神暴力。因倪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最终造成其与郑某离婚,其应赔偿无过错的郑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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