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赠与女儿房产能否反悔?法院判决不可撤销
案例简介:离婚后房产赠与女儿
2004年4月,张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并在婚后不久生下女儿童童。双方于2011年4月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天河和番禺的三套房产全部归童童所有,自2013年8月起,房产的使用权也归童童。协议还规定,张某如需使用女儿名下的房产,须事先征得童童同意,并协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013年1月,林某的姐姐收到张某支付的100万元购房款,随后将该部分份额转售给童童。
然而,2014年1月,张某将林某及女儿童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条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撤销其与林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童童的条款。
法院指出,该房产赠与条款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而作出的约定,具有身份关系的属性,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赠与行为。因此,张某请求撤销该条款,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张某主张撤销赠与条款的理由是林某拒绝其探望女儿,但该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故其请求不成立。
律师说法:
夫妻在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无论是通过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达成的协议,只要双方是出于真实意愿,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年内,一方若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若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签署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其请求撤销房产赠与条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一旦达成,若无法定撤销事由,事后反悔是无法要回房产的。如涉及婚姻法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