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藏钱财离婚是否应分割?法院判决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私藏的钱财,离婚时是否应予分割?
近日,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来到街道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她刚刚与前夫孟先生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后无意中发现,孟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藏了一笔5万元的存款,并用于炒股。李女士在与孟先生协商未果后,决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这笔“私房钱”。
李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收入较为稳定;而孟先生则就职于房地产公司,收入不固定。2006年底,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共有1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然而,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与朋友聊天中得知孟先生还有这笔5万元的存款,随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分割,但被对方以“是自己婚后存的钱,与李女士无关”为由拒绝。
法院判决:该笔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孟先生所称的5万元存款,并非其婚前个人财产,也未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属一方,更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或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该笔资金来源于孟先生的工资和奖金,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孟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这笔财产,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判决孟先生向李女士支付3万元,作为该笔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
律师说法:请求再次分割需注意诉讼时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若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可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该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将5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考虑到孟先生隐瞒事实的情况,对其少分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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