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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增加抚养费被拒,教育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25

原告聂某1与被告聂某2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飞、被告聂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自2021年2月起,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基础上,按月增加抚养费1500元,暂计算至原告18周岁,共计262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产生的教育、就医、保险等费用共计37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2020年8月3日,被告与原告母亲苏某在高安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应涵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

被告辩称:其不仅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还承担大女儿聂某3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以及聂某3大学期间一半的学费每年10000元,以及离婚前为两个女儿购买保险的一半费用每年20000元。自离婚以来,被告从未间断支付抚养费,每年承担两个女儿的费用至少66000元,已远超其工资收入的50%。此外,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抚养费已涵盖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应重复主张。

经审理查明,被告聂某2与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大女儿聂某3及小女儿聂某1。2020年8月3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高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女儿聂某1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15日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女方账户;聂某1的教育、就医、保险等开支超过3000元的,由男女双方平摊,直至其参加工作经济独立。”离婚后,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大女儿聂某3的抚养费及部分教育、医疗、保险费用。

另查明,被告聂某2系高安市杨圩镇人民政府副科级干部,其月收入为5566元(不含奖励性工资)。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月收入为10000元,并申请调查取证,但本院认为被告已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且其支付的费用足以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故无需进一步调查其收入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需符合法定情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需要已超过协议约定的3000元标准,亦未证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增加抚养费,故其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主张的教育、就医、保险等费用3780元,因抚养费已涵盖上述各项支出,故该请求亦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聂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1承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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