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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维权?违约金计算与定金适用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29

2002年11月10日,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367,500元。根据合同约定,我需在订立合同时支付定金10,000元,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预付房款147,000元,剩余房款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房产公司承诺于2003年5月10日完成交房。我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房款。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通过验收,导致房屋未能如期交付。截至交房日,该房屋的售价已上涨至4180元/平方米。因此,我产生疑问:是否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定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由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其主要作用是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若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可作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主张。因此,在本案中,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则不能再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其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在本案中,由于房产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导致我无法以原合同价格购买房屋,而房价已上涨至4180元/平方米,因此,实际损失应为房屋面积乘以现价与原合同价之间的差额。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我不能同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主张。若选择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其赔偿标准应以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差价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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