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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质量不合格致伤残,责任如何划分?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26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23日,吴某为其父亲庆祝生日,向黄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了六枚烟花。当日晚饭后,吴某将这些烟花摆放在一处燃放,其中一枚(即涉案烟花)未能点燃,便被暂时放置在一旁。在点燃其余五枚烟花后,吴某再次尝试点燃未点着的烟花,使用香烟点燃其快速引线。由于安全引线已燃尽,吴某未能及时撤离,导致左眼被炸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接受了左眼内容剜出、眼睑裂伤缝合以及义眼球置入等手术,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8766元。2012年9月29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吴某所燃放的烟花由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生产,产品附有合格证。然而,其燃放说明书明确指出:“如熄火,请于十分钟后再点燃备用引线。快速引线应由专业燃放员使用。”但该产品并未随附备用引线。

争议焦点:
本案中,因烟花质量不合格导致吴某伤残,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烟花在安全引线燃尽后未能正常燃放,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作为生产者的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销售者黄某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烟花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吴某在燃放前未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也未按照说明正确操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案中,某烟花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即在正常点燃后未能正常燃放,且未提供备用引线,导致吴某在无法使用备用引线的情况下,仍选择点燃快速引线,最终造成自身受伤。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该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产品说明书已明确指出,若发生熄火情况,应等待十分钟后再点燃备用引线,且快速引线应由专业燃放人员操作。这表明,普通消费者在燃放该产品时,正确的做法是使用安全引线或备用引线,而非快速引线。尽管产品未附带备用引线,但吴某在发现该烟花无法正常点燃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燃放,显然存在不当操作。因此,吴某的受伤与其燃放方式不当有直接关系,其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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