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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哪些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70

小周是企业中一位技术娴熟、为人和善的技术骨干,虽然年纪不大,却已带出了一批徒弟。去年初,企业为了提升效益,推行了承包制,老板希望小周能率先尝试。考虑到小周技术过硬、为人可靠,且同车间多数员工也对他信任有加,尽管有些犹豫,小周最终决定承包自己所在的车间,并与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超额完成任务可获得相应奖金,若完不成任务则视情况扣发工资,且注明“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小周在核算后认为,尽管车间内有几位员工技术水平不一,但整体上如果大家齐心协力,完成任务是不成问题的。于是他没有提出异议,便签字确认。承包初期,小周以身作则,带动大家共同努力,车间的生产效率也显著提高。然而好景不长,春节前,车间的几位骨干员工陆续被其他企业挖走,新招入的多为新手,导致生产速度大幅下降,车间氛围也变得不稳定,任务完成情况逐渐恶化。

随着任务的持续未达标,小周的工资也不断被扣减,到了4月份,他只拿到了500元。小周向人事部门交涉,得到的答复是:“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完不成任务工资可以扣减,500元已经是照顾了,如果再这样下去,可能会更少。”小周对此无话可说,只能无奈接受。

小周的妻子得知情况后,致电本刊咨询:如果未完成承包任务,企业是否有权将工资扣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这种“下不保底”的约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可扣减工资的做法较为常见。在当前劳动关系契约化的背景下,这种奖惩分明的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像小周所在企业这种“下不保底”的条款,实际上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未完成任务,其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种“下不保底”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早已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其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它不仅体现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也是国家干预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立法明确,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允许企业与劳动者自行协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时,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条款是无效的。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基于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劳动职责,而不是是否完成了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即使某位劳动者因技术或体能等原因无法完成任务,只要其在岗并正常出勤,就应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对因未完成任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处罚,但处罚后的工资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小周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中,虽有“完不成任务可扣发工资”的约定,但其中“下不保底”的条款,若是指将工资扣至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企业无权因小周未完成承包任务而将其工资扣至570元以下。

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最低工资的定义,强调其保障性质。

最低工资包括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最低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将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性收入,扣除以下项目后得出: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其他劳动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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