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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支持分割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50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结婚十年,育有一子。李四婚后一直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未从事工作。两人共同居住的房产为张三婚前个人财产。现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争议。李四主张张三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虽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但双方在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双方互不信任,频繁指责与控诉,曾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夫妻关系未见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李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组成,通常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如果该公积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四请求分割张三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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