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能否撤销?法院判决明确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李小四。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9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共同共有的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在李四还清贷款后归李小四所有。然而,2013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产权也未变更至李小四名下,因此尚未实际赠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李四则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已就房屋赠与达成一致,正是因为张三同意将房屋赠与子女,他才接受离婚协议中其他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如承担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他强调,离婚已对李小四造成伤害,若支持张三的请求,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59号房屋为共同财产均知情,双方在离婚时已就该房屋的处理达成一致约定,该赠与行为是建立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在离婚后,张三单方面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分割房产,缺乏法律依据,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若想撤销赠与,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不能单方面行使撤销权。
2. 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内容相互关联,构成一个整体性的“一揽子”协议。若允许一方反悔,将破坏协议的整体性,影响协议的效力。
3.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若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可能助长“先离婚、后占财产”的恶意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应被单方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