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患精神疾病,丈夫能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解析
案例简介:妻子婚后患精神疾病,丈夫能否起诉离婚?
李先生与汪女士于2003年结婚,并于同年10月育有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精神受到刺激,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此后,汪女士仍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然而,李先生认为,妻子的病情对其精神和经济都造成了巨大压力,身心俱疲,最终决定提出离婚。但这一请求遭到汪女士家人强烈反对。
法院查明,汪女士的母亲已去世,其父亲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生活无法自理,无力照顾患病的女儿。庭审中,汪女士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情绪激动,坚决反对李先生的离婚诉求,认为李先生为节省开支不再继续治疗,提出离婚是逃避责任的表现,缺乏诚意。
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离婚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汪女士的病情对李先生造成了影响,但其经过治疗后已有所好转,且医院未出具无需继续治疗的证明。夫妻之间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相互扶持,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离婚并不能成为逃避扶养责任的手段。
若判决离婚,汪女士的父亲虽为法定代理人,但其自身也无能力照顾汪女士,导致汪女士可能陷入更加艰难的生活境地。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综合权衡利弊,作出最合理的判决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判决结果,法官在处理过程中也面临较大困惑。根据《婚姻法》,判断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一些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实无法修复,只能通过法律形式维持婚姻关系。
然而,法官在处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不能轻易将患者推向社会。同时,法院不判决离婚,也常被认为对正常一方不公。因此,此类案件中,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以传统观念“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来施压,或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则常以已投入大量积蓄用于治疗为由,拒绝承担经济支持义务,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下,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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