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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如何分割?法院判决夫妻共享收益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0

案情介绍:
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均为化名)通过互联网相识,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一女。2003年底,毛楚发现凯江与另一名女性同居,自此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6月起,两人正式分居。随后,凯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感情是否破裂,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凯江于2000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其中贷款15万余元,贷款期限为15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近四年里,夫妻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贷款。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偿还的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房产在婚后发生了增值,增值部分是否应由双方共同分享成为争议的核心。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认其当前价值为53.1万余元。经计算,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偿还按揭款而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约为7万余元。毛楚主张,房产在婚后升值,因此她也应享有增值部分的权益。法院最终支持了毛楚的请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的一半即2.65万元,并补偿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共计3.5万余元。

律师分析:
目前法律对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尚无明确规定,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在以往的判例中,一般只将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未涉及房产的增值部分。

本案中,虽然房产为凯江婚前购买,但他采用的是银行按揭方式,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因此,毛楚有权主张分割房产的增值收益。律师单为民指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若一概视为个人财产,将忽视夫妻在婚姻中的分工及其对家庭的共同贡献。

婚后按揭款由夫妻共同支付,意味着这部分资金被用于购房,直接限制了另一方的投资机会和生活品质。若仅将房产增值部分归购房方所有,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认定,尽管房产仍归购房方个人所有,但其婚后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单为民进一步解释,房产增值的补偿计算方式为:补偿额 = 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款 × 房产增值率 × 50%。这一计算方法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合理分配,也更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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