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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同房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为何不准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10

案情简介:
周雷今年30岁,在一家私企工作。2007年,他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四岁的娜娜相识并开始交往。经过三年的热恋,两人于2010年步入婚姻。然而,婚后由于与周雷的父母共同生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更让周雷难以接受的是,两人在婚姻初期就因“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即使在新婚之夜,娜娜也拒绝与他发生关系,直到婚后半年,两人才有一次亲密接触。此后,娜娜仍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据周雷称,自结婚以来,夫妻生活不足十次。2012年3月,他们的孩子出生,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改善。周雷认为婚姻已经无法继续,遂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妻子拒绝夫妻生活,且家庭矛盾频繁。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周雷与娜娜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周雷主张婚后所住房屋是他婚前购买,并由父母协助还贷,因此不愿分割。娜娜则认为自己婚后承担了较多家庭责任,包括支付生活费用以及为公婆购买物品,因此希望分割房产。由于财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娜娜始终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律师说法:
性生活不和不能单独作为离婚的充分理由。近年来,因夫妻生活问题而寻求离婚的案例增多,反映出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态度更加开放。然而,律师指出,性生活不和并不等同于感情破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官强调,司法对婚姻关系的处理非常慎重,是否准予离婚需基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仅仅是性生活方面的矛盾。在第一次诉讼中,若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有意愿改善关系,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调解。
张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但该条款较为笼统,实际操作中仍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他指出,本案中夫妻矛盾主要源于家庭琐事,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体谅,问题仍有解决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感情尚未破裂,不予离婚。
性生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床异梦”才是更严重的问题。如今,更多人愿意将婚姻中的矛盾公开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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