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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员工非工作时间侵权,公司是否需赔偿?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16

2014年4月30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家住通州区某公司家属院的82岁老人温奶奶如往常一样出门捡拾可回收的瓶罐和废弃物。她首先来到家属院旁边的公司院内,发现垃圾桶旁放着两个枕头,便上前准备捡拾。此时,公司一名员工马某突然挡在温奶奶面前,阻止其捡拾,双方随即发生争执,马某将温奶奶推倒在地,导致其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温奶奶在四个月后基本康复,遂将马某和其所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然而,这起看似简单的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复杂情况。

被告马某的父母向法院提交了马某的残疾证,称其为四级智力残疾,并指出事发时马某正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则辩称,马某作为保洁员,其工作时间是下午1点,事发时间在12点50分左右,尚未到正式上班时间,且马某当天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称,是因为争抢纸箱与温奶奶发生冲突,因此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展开细致调查,逐步掌握了关键证据。经核实,马某自1995年起就在该公司担任保洁员,期间未发生类似事故。事发当天,虽然时间尚未到下午上班时间,但马某手臂上佩戴着红袖箍,而该公司也承认在检查等特殊时期会为员工发放红袖箍用于巡逻。这表明马某当时可能正处于工作准备或工作状态之中。

此外,马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是因为争抢纸箱引发冲突,但事实上温奶奶捡拾的是枕头,垃圾桶旁并无纸箱。由于马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询问时应有法定代理人陪同,而其陈述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法院认为该笔录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系出于个人动机。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马某虽未在正式工作时间内,但其行为发生在接近工作时间的时段,且其职责范围涵盖公司院内卫生,因此可视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公司明知马某为智力残疾人员,在上班及午休期间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公司赔偿温奶奶各项损失共计16.5万元,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也反映出,在智力残疾员工非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如您对类似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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