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合同保证金88万获刑七年半: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如何区分?
浙江一男子因诈骗合同保证金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广德法院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与已判决的吴某某,在未取得“宣城绩溪”和“宁国万家”工程项目施工权的情况下,以“长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的名义,在广德县桃州镇与王某某签订《水电工程承包总施工合同》,并收取30万元工程保证金。随后,沈某某与吴某某未能向王某某提供相应的工程项目,该笔保证金被全部挥霍。
同年6月27日,沈某某与吴某某再次在未获得“宁国市胡乐镇政府金龙大道”工程项目施工权的情况下,以同一公司名义与骆某某签订《路桥工程施工意向书》,骆某某依约支付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沈某某还收受骆某某给予的8万元好处费。然而,二人最终未能与骆某某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导致50万元保证金及8万元好处费被全部挥霍。
2016年10月20日,沈某某在山东省荣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民事欺诈行为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但行为人通常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仅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若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或根本没有履约意图,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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