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酒驾致人伤残如何处理?酒驾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1

被告人刘某,男,32岁,系江西省吉安市个体出租司机。2008年5月10日8时许,刘某酒后驾驶一辆跃进141型货车,因违章停车被吉安市某交警大队民警纠察。刘某不服从管理,驾车逃离现场。交通民警随即驾车追赶,在试图超车过程中,刘某突然向左急打方向盘,用货车车头撞坏民警驾驶的桑塔纳警车右后门,并迅速驶入人流量较大的中学北街,连续撞伤三名中学生及一名骑车行人。随后,刘某继续驾车向郊区逃窜,与追赶民警周旋,途中闯过岗亭,与指挥民警擦肩而过,最终因车辆损坏停在郊区某村庄。刘某下车逃跑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刘某本人供述予以证实。经调查,刘某系酒后驾驶,其行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亦包括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案中,刘某采取逃跑及用货车撞击警车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交通管理职责,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适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且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情形。刘某酒后驾车并实施连续撞击,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