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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遇事故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详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43

2012年10月24日早上8时许,邻居赵某请求贾某帮忙搭乘摩托车前往镇上赶集,贾某出于好意同意了。当天因大雾天气,能见度较低,车辆在从村里右转进入官魏路时,贾某因车速过快未能及时避让,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拉沙子的手扶拖拉机尾部,导致赵某被甩出车外并受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贾某和拖拉机车主薛某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赵某则无任何过错。

赵某在事故后向贾某和薛某提出赔偿要求,薛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贾某认为赵某是无偿搭乘,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无奈之下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4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偿搭乘的情况,依据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运行人(即驾驶员)应给予好意同乘者适当的补偿,通常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金额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同乘者的故意行为造成,则运行人可免除赔偿责任;若同乘者存在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且与运行人的过失存在共同原因,则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法院进一步强调,好意同乘虽属于一种帮助行为,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运合同关系。因为驾驶员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友情或道德上的善意。因此,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无过错,但也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相同的赔偿责任。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应适当减轻运行人的补偿责任,同时同乘人也应承担部分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对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贾某与拖拉机车主薛某分别承担4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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