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能否追要利息
案情简介:亲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能否追要利息
林某和李某是亲戚关系,2012年林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李某以现金方式向林某履行了出借义务。此后,李某多次向林某催要借款,并要求林某偿还利息,但林某一直推脱不还。他认为,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等资金充足时再还借款,并且无需偿还利息。李某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借款肆万元整及利息。
法院判决:应支付逾期利息
经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当中,李某与林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因此林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关于自然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相关规定
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借款本身是不能主张利息的,但是经出借人催告或者起诉之后仍不偿还借款的,逾期将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为避免出现此类纠纷,双方一定要书面约定,并载明借款期限、具体的还款日期、是否收取利息以及计息的标准等重要事项。本案中,因债权人李某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林某主张权利的行为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李某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林某仍不偿还,可自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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