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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岗位变更争议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57

某化工厂因长期排放超标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决定转型为IT行业。然而,这一转产举措导致原有岗位体系发生重大调整,周工作为一位年轻的化工工艺师,其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化工工艺师——随之被取消。在转产过程中,厂方与周工协商变更岗位,周工希望转至技术开发部,但厂方认为该部门主要负责IT产品开发,周工的化工专业知识难以适用,因此拒绝了他的请求,并提出只能安排其担任销售员。然而,周工明确表示不愿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厂方决定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

周工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厂方无权单方面解除。他主张除非自己同意解除,否则合同应继续履行至期满。那么,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时,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劳动者。本案中,化工厂因环保问题被迫转产,属于典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直接导致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原合同无法全面履行。

因此,厂方提出变更岗位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周工应予以配合。然而,双方未能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厂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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