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归女儿,母亲再婚出售6套遭起诉索赔2600万
22岁的北京昌平区女子赵某因母亲将其名下的6套房产出售,将母亲左某和继父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600余万元。7月24日下午,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其生父与母亲左某于2003年6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赵某年满20岁时,左某将名下的11套房产过户给她。该协议经法院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2004年1月1日,左某与岳某再婚。赵某在年满20岁后多次要求母亲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左某称已将其中6套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婚后生活和投资,因此无法再过户。
2012年6月,赵某得知母亲与岳某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赵某的权益。赵某认为,二被告在她未成年时就将属于她的房产出售,且现已无法恢复原状,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2600余万元。
在庭审中,左某承认了女儿所述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她称,再婚时与岳某约定涉案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生活和投资需要,双方协商出售部分房产用于资金周转,承诺日后偿还。后来赵某要求过户,双方约定以6套房产折价3000万元,分8年偿还,每月40万元。然而,仅偿还两个月后,岳某便反悔。
岳某则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左某与前夫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约定过户给赵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而不动产赠与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登记前左某有权撤销赠与。他强调,自己对左某的婚前财产没有处分权,出售房产是左某的个人行为,且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经营,因此与他无关。
赵某的生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表示当年离婚时双方约定净身出户,将房产留给女儿,因此涉诉房产应视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而非赠与。他指出,根据离婚判决,这些房产在赵某年满20岁前仅登记在左某名下,不属其个人财产。
目前,由于涉案6套房产的具体价值尚不明确,赵某已申请进行价格评估,被告方也同意通过高院摇号方式选择评估机构。鉴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且部分证据仍需进一步核实,昌平法院表示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